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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審理劉志軍減刑案公示:建議死緩改無期



新浪財經訊 12月14日,據北京高院網站公告,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基本情況公示。

購屋貸款試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公示

為瞭確保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的要求,我院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基本情況公示如下:

罪犯劉志軍,性別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現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請於公示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信件請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10號,郵編100022,或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撥打電話舉報,舉報電話8526856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秦監減字(2015)1號

罪犯劉志軍,男,現年62歲,漢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房貸信用貸款條件任何問題免費諮詢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監獄執行勞動改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起刑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現死刑緩期執行已執行2年。

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具體表現如下:

自交付執行以來,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能夠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匯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能夠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罪犯劉志軍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而年執行期限已滿。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罪犯劉志軍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經監獄長辦公會議研究,擬為罪犯劉志軍提請減為無期徒刑。特提請審核裁定。

信貸銀行信貸年息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214/1254240121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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