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設商事法院 提高訴訟效率

工商時報【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近年多起國內重大商業訴訟案件纏訟多年、各審見解不一,造成企業空轉,嚴重影響競爭力,浪費社會資源。昨日高峰會因此以提升商業訴訟效率及設立商事法院為主題,邀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霍蘭進行專題演講,並與美國Morris Nicholas and Tunnel LPP合夥律師迪托摩(John P. DiTomo)、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心悌、立法委員李貴敏及司法院法官陳麗玲共同作研討。

霍蘭首先介紹德拉瓦州商事法院成立目的。商事法院建立目的有二:效率與可預測性。雖然爭議雙方可採商業仲裁,但由於不能公布,因此,真正要促進整體司法系統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還是需要靠建立一個商事法院系統,才能促進企業規劃及經濟發展。

德拉瓦州的商事法院分為最高、高等及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判,大部分見解在上訴時都不會被挑戰。

在最高法院,通常對判決見解會達成一致,過去55年間僅1%案件出現意見紛歧,建立了一個判決上的「共識基準」,有別於其他州「意見分歧的判決」。也正因為有共識基準,讓判決具備高度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迪托摩則對商事法院提出一個關鍵問題,如何在判決的明確性與彈性間取得平衡?前者有助於判決穩定,但後者則是給予企業經營上的調整空間。

針對如何在過度監管與過度放鬆之間取得平衡?他指出,可以透過對公司法作年度性檢視、法院高度專業化並參照市場相關趨勢、仔細決定議題範疇,而不以「後見之明」處罰市場參與者,他建議台灣可參照德拉瓦法院相關作法。

張心悌則從不同國家的經驗來討論商事法院的建立。首先像專家證人,她建議可參考荷蘭的參審制度或英美的專家證人制度,賦予當事人指定專家證人的權利,協助法官瞭解商業活動運作,來源可以是企業經營者、會計師、財務專家與教授等。

另外,像調解和解制度,她建議可參美國經驗,設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對商事案件導入ADR並引進專家制度。在對法院判決的可預測性上,她也建議應該參考德拉瓦最高法院通共識基準的傳統。

陳麗玲並介紹司法院近期對商事法院的規劃及進展,她表示過去10年間除了已指派法官至各國考察,並成立「推動商事法院小組」外,未來信貸房子買賣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還會研析相關議題,如商事事件定義、配套機制、和解與調解機制強化,及相關經費二順位房貸辦理銀行任何問題免費諮詢與編制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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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速設商事法院-提高訴訟效率-215008883--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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